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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

作者:来源: 日期:2015年03月17日

京发〔2014〕6号

(2014年4月11日)


当前,北京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北京视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和强化首都核心功能,深入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工人阶级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力军,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地位重要。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做好新形势下职工群众工作、调动职工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面做好首都各项工作,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必须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

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的总体任务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强基固本、凝心聚力,改革创新、深化发展,着力加强劳动模范和技能人才两支队伍建设,着力加强维护职工权益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建设,着力加强服务职工体系社会化、网络化建设,努力促进职工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团结动员全市广大职工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一、充分发挥全市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

1.团结动员职工为本市改革发展贡献力量。要引导职工做全面深化改革的推动者、参与者。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同级工会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相关工作机构,各级工会组织要组织动员职工积极支持改革、主动参与改革,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引导职工做创新发展的主体。各级政府要紧紧围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尊重职工首创精神,发挥职工聪明才智,完善促进就业、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广泛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节能减排等活动,激发职工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在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破解城市发展难题中发挥作用。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和“中国梦?劳动美”教育实践活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展职工先进文化,汇聚起推动首都发展的强大正能量。

2.用劳模精神引领职工群众。要建设能够突出展现工人阶级优秀品质、具有巨大影响力和引领作用的本市劳动模范队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用劳模的先进事迹和优秀品质教育职工、鼓舞职工、激励职工,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模、关心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浓厚氛围。提高劳模的社会公信力和感召力,坚持自下而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把德才兼备、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分子选树为劳模。要探索建立劳模建言献策的建议办理制度,为劳模参与重大社会活动、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条件。要关心劳模生活,帮助困难劳模排忧解难,按政策规定解决好本市非京籍劳模进京落户问题。充分发挥劳模协会作用,增强劳模之间沟通交流,促使劳模始终保持荣誉、不断进取,发挥好劳模群体的精神引领示范作用。

3.用技能人才推动创新发展。要逐步形成代表本市职工技术水平、涵盖各行业领域、以百万计的职业技能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各领域职工队伍中技能人才的比例。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标准,市劳动行政部门要制定技能人才工资指导价位,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与高技能人才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劳动报酬制度体系,推动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建立和推广首席技师制度,做好技能人才管理服务工作;推进创新工作室建设,建立现代学徒制,倡导拜师学艺、尊师爱徒。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大力开展“在职职工职业发展助推计划”,落实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确保60%用于一线职工培训的规定;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满足职工成长成才需要。完善技能大赛、职业培训、职业资格认证一体化的工作体系,使市职工技术协会成为技能人才聚集、技术创新交流的基地,服务好技能人才发展和创新成果转化。积极开展技能人才的国际交流和培训,培养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高技能人才。

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4.完善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格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配合、合力推进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格局。探索建立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定期研究劳动关系走向和政策,指导三方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要把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推动劳动关系法律法规落实,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劳动关系矛盾在制度框架内解决。

5.加强维护职工权益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依法保护职工劳动所得。原则上建会企业应当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可以通过区域性协商实现覆盖,重点行业要逐步建立协商机制。工会要代表职工主动要约,企业代表组织、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应有作用,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进一步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各级党委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公司制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坚持和发展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依托工会联合会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稳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要通过职工议事会、民主协商会、民主恳谈会等形式实现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日常化、常态化。继续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多方联动合作机制,加快融入首都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建设,及时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强化劳动关系预防预警,形成矛盾调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一协调、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6.健全劳动关系法制框架。加强劳动关系领域地方立法,完善《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地方配套法规规章,做好《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修订和《北京市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的制定,加快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地方立法进程,健全劳动关系地方法规。相关人大执法检查、政协委员视察、劳动监察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联动机制,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解决不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条件差、加班超时、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等问题。各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大力开展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三、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

7.推动服务职工工作社会化、网络化发展。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要求,将服务职工工作体系作为社会管理和城市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延伸到基层各个角落和职工群众身边。坚持全覆盖、普惠制的服务理念,创新项目制、专业化的服务手段,完善网格化、扁平化的服务网络,根据需求为职工提供多层次、多元化服务,形成组织体系完整、职能定位清晰、方式方法科学、资源高效利用的服务职工工作体系。

8.发挥工会三级服务体系优势。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将适合由工会开展的服务职工项目,通过项目转移、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工会承担,将更多惠及职工的技能培训、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困难帮扶等政策通过工会服务平台落实;支持工会开展在职职工的医疗互助、精神文化、心理健康、家庭生活等服务保障计划。加强各级职工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企事业单位职工之家和商务楼宇工会工作站实体化、规范化建设,实行街道(乡镇)总工会和工会服务站的“会站合一”、企事业单位工会和职工之家的“会家合一”,推进基层工会、工会服务站、职工之家的“会家站合一”建设。加快工会三级服务体系与首都城市管理网格、社会服务网格、社会治安网格的有效对接,实现资源整合、机制互联、功能互补、信息共享、服务协同。

9.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工会组织要发挥引领、聚合作用,培育、联系一批职工互助类、职工志愿服务类社会组织,使更多的社会力量和资源参与到服务职工群众中来,为职工群众提供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服务。加大工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力度,建立健全委托服务机制和综合评审机制,通过规范方式将一些服务职工项目委托给合适的社会组织承接,并及时将委托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向职工公布。

四、提高工会组织凝聚力吸引力

10.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各级工会组织要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转变作风。工会干部要深入职工群众,发扬敢于担当、敢于碰硬、敢于创新精神,着力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实际问题。努力把工作做到所有职工群众中去,把更多职工群众吸引到工会和工会活动中来,让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工会是“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是最可信赖的“娘家人”。

11.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活力。加大基层工会组建力度,发挥产业工会作用,通过组建行业(区域)性工会联合会、社区(村)联合工会等方式,解决小微非公企业、新兴行业、社会组织建会及其职工入会问题,进一步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要加大对基层工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基层工会要明确主要任务和服务内容,使其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更适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职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

12.积极促进民主办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工会会务公开制度,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让职工群众更加广泛、主动地参与到工会工作目标确定、重点工作推进、工作效果评估中来。健全各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建立代表提案、建议案制度,发挥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在闭会期间作用。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基层工会对工会领导机关、会员群众对工会领导干部、职工群众对工会工作的民主评议和监督。做好工会经费、资产的使用、管理、审查等工作,实现廉洁办会。建设和完善职工状况数据库、职工需求数据库,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13.健全党领导工会工作的制度。要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始终保持工人阶级团结和工会组织统一。各级党委要重视工会工作,高度关注劳动关系领域、职工队伍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考量,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会工作中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各级党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专门研究工会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健全工会组织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党建带工建,在党建、综合治理等考核评价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对工会工作的考核。

14.积极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坚持和完善政府(行政)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劳动行政、发展改革、国资、财政、民政等部门与工会的沟通联系机制,把职工发展事业相关重点指标、任务纳入政府相关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在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听取工会意见。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要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设施、场所及其他帮助,不得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完善工会经费收缴方式,通过税务代收、财政代缴、对未建会企业收取建会筹备金等方式依法收缴工会经费,为工会开展活动和工作、维护职工利益、发挥工会作用和影响力提供保障。

15.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选好配强工会领导班子。区县(含开发区)总工会主席按同级副职配备,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建立产业(行业)工会;街道、乡镇总工会主席按照同级副职专职配备,并进入同级党的委员会,专职副主席按中层正职配备;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按同级党委副职配备,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常委会,副主席按中层正职配备。要完善工会协助党组织管理工会干部的制度,协助党组织做好对协管范围内工会干部的考察了解工作,向同级党委提出任免、调动、奖惩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工会干部的选拔、培养、交流和使用,将更多优秀干部推荐到工会岗位上,将具有职工群众工作经验的优秀工会干部推荐到其他重要岗位上。按照职业化、社会化要求加强基层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企业和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职工人数的3‰配备;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纳入社区工作者序列;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工会专职律师队伍建设。加大工会干部培训力度,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努力使工会干部成为社会活动和协调劳动关系专家。

16.重视工会理论、宣传建设和对外交往。各级党委要加强工运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把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理论、工运基本理论、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列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纳入各级党的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提高各级干部做好职工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在各类新闻媒体中大力宣传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支持工会新闻媒体建设,营造全社会重视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氛围。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友好国家首都和友好城市的工会组织、劳动界的交流交往,广泛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提高首都工会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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