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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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工会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

( 2013 年 10 月 23 日 北京大学工会常委会修订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教职工社团(以下简称“社团”) 是指由北京大学教职工为丰富业余生活, 增进相互了解, 促进交流, 展示教工风采, 繁荣校园文化,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基础上自发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在北京大学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 )登记注册, 由校工会指导、 管理和监督的, 具有固定章程的群众性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体,学年注册和重大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四条 社团在开展活动时要面向群众,坚持自愿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不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北京大学教职工。在校工会注册登记的社团,其成员应以在职教职工为主。

第六条 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必须是在职教职工。


第一章 社团成立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有30 名以上(含 30 名)教职工发起成立,其中,在职教职工不少于发起人总数的三分之二。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教职工”字样,社团全称须冠以“北京大学工会”,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九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 社团应制定章程, 建立民主决策机制。 社团主要负责人情况须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条 社团可聘请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或指导,但须事先报校工会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社团在征得校工会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十二条 社团的成立,须履行下列程序:

1.社团发起人向校工会提交成立社团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申请报告主要阐述成立社团的必要性和社团开展活动的可行性。

2.发起人填写《北京大学工会教职工社团登记表》 和《北京大学工会教职工社团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两份。

3.社团主要发起人所在单位工会开具介绍信并就发起人组织社团一事提出基层工会意见。

4.校工会主席办公会根据社团发起人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批准社团成立,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社团发起人。

5.社团发起人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社团成立。


第二章 社团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在举办全校性大规模活动之前,须向校工会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包括参与人员、 经费预算、 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社团举办涉外和港澳台活动还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社团开展具有安全风险的活动须与参与活动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相关活动须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 社团有义务完成校工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社团印制内部刊物,须报校工会审批。经批准后印制的刊物,须送校工会备案。


第三章 社团经费及物品管理

第十八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社团可以向其成员收取会费。

第十九条 社团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向校工会提交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校工会根据各社团开展活动情况,给予适当的活动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社团须指定专人负责内部经费管理。社团主要负责人不得兼管社团内部经费。社团的经费使用须按照校工会财务制度进行。经费报销票据至少由社团 2 名负责人背书。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为了弥补活动经费的不足,可以向校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争取资助,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1.以本社团的名义进行,不得以校工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

2.不得以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式进行。

3.不得损害本社团及北京大学的名誉。

4.凡提供资助的组织或个人提出回报要求的,须报校工会批准后方可答复。

5.社团获得的资助款项和开展活动时收到的各种款项等按有关财务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由校工会出资购买的社团活动用品(包括器材、服装、道具、办公用品等),其所有权归校工会,由校工会建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团成立、解散及主要负责人变更时要清点财产,由社团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交接手续。社团购置物品要及时登记。

第二十四条 社团代表北京大学参加校外活动、竞赛所获集体奖项上缴校工会。


第四章 社团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团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校工会履行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第二十六条 社团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通过工会网站面向全校在职教职工召新。社团成员中在职教职工人数不得低于 51%。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 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 徇私舞弊、 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校工会实名举报。

第二十八条 社团建立网站须事先向校工会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对其网站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第二十九条 校工会定期开展社团评优表彰。

第三十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校工会给予批评警告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活动限期整改,并通报相关单位:

1.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3.从事营利性活动;

4.社团经费使用收支不清,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5.社团财产流失或管理混乱。

6.社团学年注册审核时未达到合格者。

7.社团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第五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三十一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校工会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以书面形式报校工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工会可将其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触犯学校的规章制度, 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

3.社团成员不足 30 人。

4.连续一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

5.社团学年审核连续二年未达到合格。

6.擅自使用校工会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7.擅自印制、发行刊物。

第三十四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1.已完成章程规定宗旨;

2.连续一个学年未按章程进行正常活动;

3.实施分立、合并;

4.在学期初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注册;

5.其他可以视为自动解散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大学工会注册的教职工社团。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