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的组织管理制度,保障“双代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调整对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代会”代表,应对其资格进行调整:
1.在任期内调离北京大学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2.离休、退休的,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一年以上未参加活动、履行职责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4.失去教职工信任、原选举单位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5.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其代表资格自处分之日起即行停止。
“双代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况时,代表所在的原选举单位应报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校工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工作程序
“双代会”代表缺额时,应按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为:
1.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
2.经校工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3.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同意后,新当选的代表填写“双代会”代表登记表;
4.代表资格调整情况在下次教代会上报告。
三、本办法经北京大学第六届教代会执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八届工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四、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大学工会委员会。
北京大学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北京大学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