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提案(本文所指“提案”的范畴,总体上也涵盖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议后转为建议的提案)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北京市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的有效形式,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创建一流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大会筹委会和各代表组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选举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届内调整,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执委会确认。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提案。
三、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主办部门)建议方案。
四、配合督查室检查提案落实工作。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五、评选“教代会优秀提案奖”和“教代会提案/建议办理奖”。
六、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答复落实等情况的报告。
七、做好提案分类整理、登记编号、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以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 提案人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提案内容
一、代表可以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全局工作或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提案正文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案由,即分析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要有情况、有分析、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切忌笼统、空泛;二是建议、办法和要求,即针对案由反映的问题,提出对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三、一事一案。
第十条 提案征集时间
提案征集工作在会议召开前启动,并限定截止日期。逾期收到的提案原则上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一条 提案审议标准
一、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否合理对待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三、是否在教代会职权和学校管理权限范围之内。
四、提案撰写是否规范,建议是否具有科学性、可行性。
五、附议代表人数是否达到或超过3人。
第十二条 提案的立案与处理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议后提出立案意见。
二、符合条件的提案,立案后转交承办部门办理。
三、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提案,应并案处理。
四、有争议的提案,须提交教代会执委会审议。
五、未被立案的提案,可转为建议处理。转为“建议”的提案,不能参加“教代会优秀提案奖”评审,承办“建议”的单位,可以参评“教代会提案/建议办理奖”,承办单位承办时可直接书面答复,也可口头沟通后将沟通情况做书面回复,其他办理流程参照“提案”进行。
六、未被立案且未转为意见或建议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释。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和反馈
第十三条 提案分办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分办意见送交学校督查室,由督查室分送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
一、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实行承办单位领导负责制。
二、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落实和反馈。
三、承办单位在接到分办的提案三个月内(寒暑假除外)对提案作出明确答复。
四、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办理。
第十五条 提案答复
一、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并抓紧落实。
二、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
三、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十六条 督查室将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报送主管校领导审阅后,转送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答复提案人。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办理工作的反馈意见。若提案人对答复内容不满意,则对该提案进行二次办理。
第十八条 督查室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答复和落实。
第六章 提案的归档与评优、表彰
第十九条 提案的归档
一、提案及提案工作资料归入教代会档案进行保存,工会责成专人管理教代会档案资料。
二、按规定应由学校档案部门管理的资料,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及时转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评优与表彰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建立评优与表彰机制,开展“教代会优秀提案奖”和“教代会提案/建议办理奖”评选工作。
二、对获奖代表和单位,在教代会上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经北京大学第七届教代会执委会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