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基金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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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工会爱心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总工发【2005】46号)等文件精神,特建立北京大学工会爱心基金(以下简称“爱心基金”)。

第二条 爱心基金的创建旨在推进“送温暖”活动的开展,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互助精神,使受惠教职工感受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

第三条 爱心基金是给予在职教职工的临时性补助,原则上基于同一原因每人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第四条 北京大学工会爱心基金在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总账户下设立分账户,执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爱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照本章程规定,接受北京大学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爱心基金来源

第六条 爱心基金来源包括:校内外企事业单位赞助、个人捐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爱心基金由北京大学工会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基金管委会”)进行管理。基金管委会由北京大学工会、教代会、党办校办、党委宣传部、人事部、财务部、审计室、校长法律顾问办公室、教育基金会、后勤党委、校医院有关人员组成。基金管委会下设爱心基金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工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教代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工会生活福利部、教育基金会、校医院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爱心基金日常事务管理。

第八条 基金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筹集各种赞助、捐助;

(二)管理爱心基金;

(三)对章程进行修订、解释;

(四)对涉及爱心基金发展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五)定期听取爱心基金工作办公室的工作汇报。

第九条 爱心基金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汇报工作情况;

(二)定期在校园网、工会网站公布爱心基金使用情况;

(三)受理、审批基层工会呈报的爱心基金申请和爱心基金发放工作;

(四)做好相关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 爱心基金使用

第十条 爱心基金资助对象:

(一)患严重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在职教职工。

(二)身故的在职教职工。

第十一条 爱心基金不适用于教职工的一般性生活困难援助。

第十二条 爱心基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符合本章程第十条资助条件的在职教职工或身故在职教职工的家属,通过当事人所在基层工会向爱心基金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就重大疾病或突发性事件以及当事人的基本生活状况进行如实说明。

(二)爱心基金工作办公室接受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并确定爱心资助金额。

(三)爱心基金工作办公室做好相关申请、爱心资助发放凭证等资料的建档保存工作。

第十三条 为爱心基金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基金管委会将以适当的形式给予感谢、宣传和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2011年11月2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4月17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6年2月25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7年5月10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修订。